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以下类型的工作是被禁止安排给女职工的:
首先,禁止她们从事矿山井下的危险作业,包括人工锻打和装卸重物,这些工作环境往往伴随着强烈振动,对身体构成较大压力。
其次,任何国家规定为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也被列入禁止范围,这意味着这些工作对体力消耗极大,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再者,女职工被严格限制参与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中的高处架线作业,这些工作不仅对体力要求高,而且存在高度风险。
最后,对于负重工作,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六次且每次超过二十公斤,以及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女职工同样被严格禁止。这些对腰背力量和耐力的高要求,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扩展资料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