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日班次中女职工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妇幼保健设施,包括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以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这些设施旨在为女职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而对于那些日班次女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单位,虽然人数较少,但仍需提供基础的卫生设施。他们可以设立简易的温水箱和冲洗器,这些设施虽简单,但能满足基本的卫生需求。具体的设备标准和实施细节,将由上海市劳动局进一步制定和公布。
对于那些工作流动性强、分散作业的单位,如工地或远程办公团队,也有相应的考虑。这类单位可以考虑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以满足女职工在不便集中设立卫生设施时的个人卫生需求,确保她们在任何工作场合都能得到适当的照顾。
总的来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非常注重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无论是在固定工作场所还是特殊工作条件下,都提供了相应的设施和保障措施。
扩展资料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