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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一项特殊待遇。她们在婴儿出生后的最初一年内,每班劳动时间里享有两次哺乳的权利,无论哺乳方式是纯母乳喂养还是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员工可以选择将这两次时间合并使用,以适应她们的生活需求。

对于多胞胎的母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将增加三十分钟,以充分照顾每个孩子的需要。当婴儿满一周岁时,如果经过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确认为体弱儿,女职工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哺乳期,但这个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重要的是,这段时间包括授乳时间和往返单位的路程时间,都将被计入劳动时间,不会被视为缺勤或影响工作计时。这体现了对母性关怀的制度保障,旨在支持和鼓励女性员工在照顾新生儿的同时,平衡好工作和家庭生活。

扩展资料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