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由新型农村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负责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和评估总结,解决试点中的问题。试点地区政府需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经州、地、市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及社会优抚政策的衔接。
为了提升经办服务效率,试点地区需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资源,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办机构需负责参保、基金征缴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统一信息系统,并利用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提供便捷服务,包括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信息。
宣传工作被视为重要环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城乡均衡发展,保障居民养老。各试点地区需通过多种媒介和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意义,让这项民生工程深入人心。同时,要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在试点过程中,各地需密切关注新情况和问题,积极探寻解决方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情况需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实际,2011年8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49号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和监督、有关要求9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