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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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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 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3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2级(肺动脉区杂音达到3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2级应作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20次之间,属非病理性。

2.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管有无症状属于不合格)。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 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柱, 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验正常者可录取 (青藏、 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下列情况可以录取。

(1)原发综合症、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经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慢性纤维性空洞型肺结核已治愈,经两年观察无变化者。

(3)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