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基本信息
西方社会两大法系并存,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称为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影响广泛,包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前法西荷葡殖民地,日本、泰国、土耳其等也受其影响。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该法系的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形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种法律形式,其中普通法发展最早并产生深远影响。英美法系主要指英国法律制度,美国法律制度虽源于英国,但发展出独特体系,与英国法律制度有显著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形式上存在显著区别。大陆法系注重法典化,法律体系严密,主要依据成文法,如法典、法律条例等。法官在判决中主要应用和解释法律,而非创制法律。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强调先例的约束力。法官在判决中不仅应用法律,还基于先前的判例进行法律解释和创制。法律体系较为灵活,不同案例可能产生不同判决,从而形成法律原则和发展法律。
在法律程序方面,大陆法系采取较为正式和程序化的法庭程序,强调证据的客观性,法官在庭上作出判决。英美法系则采用更为灵活的法庭程序,法官和陪审团在庭外对案件进行讨论,最终作出判决。此外,证据的主观性和律师的作用在英美法系中更为突出。
在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方面,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理论和系统学习,培养法学家和法律专家。英美法系则重视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培养律师和法律实践者。两种法系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方向上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理论、法律程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方面展现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也影响了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法律人的职业发展。
扩展资料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