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合同标准用语,对于合同正副本数量的描写到底用哪个
合同没有正副本之分,有的可能是一些合同附件(比如买卖机器设备合同的技术标准等等),因为这些标准可能很多、很大,或者很复杂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来书写,如果合同包含这些就过于的冗长和麻烦,所以都单独列出另写,
也有一些是国家标准没有必要详细写入,而合同一但写入了相关条款,这个国标就变成以附件形式出现的合同条款了。而这个附件也根本没有必要和合同放在一起,因为这个国家标准是死的不会被任何人改变的,
比如在粮食买卖中规定:小麦的验收、质量标准以国标xxxxx为准,那么这个国标就是合同的内容的,而国标原文就成了合同的附件(而这个国标原文甚至可以不用和合同放在一起)都具有效力。
还有一种就是a合同是b合同的附件,作为b合同的一部分。
通常合同中对合同的份数都是这样写的:
依照签订合同的不同当事人或是否备案等规定,基本都是每方一份: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等(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x份,x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们平时所说的副本,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合同的复印件、扫描件、或者是政府规定必须要到政府机构备案的合同,而上报的备案件,这类的副本通常是用于因为工作需要,必须知道合同内容的人员和机构,但是他们不一定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比如一个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的原件都会被双方存档保存,同时因为工作和执行合同的需要,而制作若干的副本给他人使用,比如合同原件总公司保存存档,同时制作若干的副本(早期主要是列明合同内容,现在基本是复印、扫描或拍照)给下面的工厂、财务、采购等部门执行合同内容(这些人拿的这些副本如果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仲裁等部门不认可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合同的副本仅仅是用了了解合同内容和条款的一个文件而已;
还有另外一种副本,就是诉讼中的副本,这是相对于正本而言的,比如起诉书,起诉人提交的若干同样的起诉书,交给法院的叫正本,而送给被告的则叫副本,尽管他们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但是因为给不同的人,叫法就不一样,
还有一种是法律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书,也有副本,比如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这个判决书是给那个被判刑的人的(只对这个违法者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法院也会同时制作副本给,检察院和侦办这个案件的警察局,某些情况下还会给犯罪人的工作单位,其目的就是让这些单位了解这个案件的最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