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属于国家明确的军工企业范围
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军工企业的界定如下: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233号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4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同日
法规效力:</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针对近期税务机关在处理军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时遇到的困惑,国家税务部门与相关机构经过深入研讨,明确了军工企业的具体范围:
军工企业包括:</
电子工业部下属的承担军事装备研制任务的企业
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和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生产军品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以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负责的承担军事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肩负着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和产品研制、生产任务,是国家军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