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工种认定
有毒有害工种的认定是基于其对身体机能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从事电镀车间工作或在粉尘含量极高的环境中如水泥厂工作,这些岗位因其对工作人员身体或皮肤的伤害而被归类为有毒有害工种。有毒有害及剧毒化学品接触、高温、高空、射线辐射、粉尘、特种焊接等工种,需要由单位申报并经社保局批准认定。单位需定期为这些工种的员工提供补偿(如营养品、牛奶和货币补贴等)以及定期的休养。这样的特殊工种会被记录在社保局的电子档案中。
对于在特殊工种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他们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前五年退休。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第一条,该法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人应退休,其中包括:
1. 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此类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作条件相同的基层干部。
3. 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且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