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的通知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的通知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的通知附件2: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2》,规定了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的招生、培养和就业等相关事宜。

一、招生计划

(一)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为国家计划内招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各高校的年度招生总规模内。学生毕业后必须到西藏就业。

(二) 招生需求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经自治区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再由教育部分配给相关高校。

(三) 招生来源计划由高校制定并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分配至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执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全国统一高考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三、招生学校

包括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如有调整,由教育部根据西藏需求决定。

四、录取与协议

(一) 录取遵循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原则,最低线不低于本科批次分数线下40分。

(二) 考生需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省级招办将申请录入电子档案。

(三) 录取考生需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及高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培养经费

国家对这类学生在学习生活费用方面提供补助,具体金额由教育部拨付。

六、毕业生就业

本科毕业后,需在西藏工作至少15年。

毕业相关证件由培养学校寄至西藏教育厅或人事厅。

西藏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安排。

七、责任追究

招生工作需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录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公开接受监督,毕业生须履行定向就业协议,违约者需退还补助和培养费用。

扩展资料

发文单位: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