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工程款开具发票预缴税款操作,
先开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带上资料异地预缴税款,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