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吗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订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到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双方当事人通过信函所表现出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另外,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就是说,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3、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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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