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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确保教育质量,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以下规定:

1. 所有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均需遵循本标准

2. 设立学校需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满足《职业教育法》的基本条件,如具备法人资格并进行相关登记。

3. 学校应有明确的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至少1200人,专任教师数量充足,师生比例应达到1:20,其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不少于20%,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50%以上,且包含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

4. 校园设施完备,新建学校占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33平方米,校舍建筑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20平方米。体育设施应满足《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图书馆和阅览室应配备足够的图书和期刊资源。

5. 学校应具备与专业匹配的实验、实习设备,工科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不低于2500元。同时设立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具备远程教育和信息化管理设施。

6. 校长应具备一定教育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高级职务,学校应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以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经费保障。

7. 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基础,省级教育部门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标准,边远地区和特殊类别学校可根据需要有所放宽,但需报教育部备案。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旧的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由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而设置的标准,主要为十三条,分别从学校设置、章程、办学宗旨、规模、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对学校作了严格要求,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