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
1. 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应当按照设立院校时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2. 在宗教团体获得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院校的批复之后,学院方可启动筹备工作。
3. 筹备设立阶段通常限制在三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4. 筹备完成后,主办宗教团体需依照既定流程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审核验收。
5. 审核验收通过后,院校方可开始招生。
6.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招生对象需具有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力。
b. 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c. 拥有独立的教学场所,设施应满足教学、研究及师生宗教生活、日常生活在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划、建设、消防规定。
d. 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藏书量不少于3万册。
e. 拥有必要的办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