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
有权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是高等学校的“管理者”,学校领导者是指在学校中负有最高决策责任的管理人员。
在中国,校长和副校长、书记和副书记属于决策层人员,即学校领导者,但是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学校只设一名校长和一名书记,将各部门主任也吸纳进决策层,因此在这些学校主任习惯上也被认为是学校领导者。校长是党领导下的学校管理者,是专业治校人员,必须具备规矩意识、治校能力和专业精神。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