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巡回法庭(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4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
第三巡回法庭(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
第五巡回法庭(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5省市区);
第六巡回法庭(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