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第十二章 附 则
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业表现和学籍变动记录将被详细记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中,这是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的。
对于研究生学员、函授学员、委托培养学员以及参与\"双向选择生\"计划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的学员,他们的学籍管理同样遵循本条例,第六十条对此有明确指导。
各大单位需要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第六十一条对此有详细要求。
关于条例的解释权,第六十二条规定归总参谋部军训部所有,他们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会给出权威解读。
最后,第六十三条规定,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的1987年3月4日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将被废止,以适应新的管理需要。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